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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案件中如何举证的?
发布时间:2016-6-3 9:38:37 | 浏览次数:

      在面临环境污染案件时,很多受害人都会有这样的担心:如何证明我家的损失就是由他家的污染导致的呢?正蓝环保小编昨日从山东省法院了解到了一例环境侵权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公布对遭受环境侵权的受害人来说,也相当于一部维权指南。希望能对大家起到帮助作用,也让人们对环保污染的维权意识更为强烈。

 
      2002年,曹金兰承包了本村10亩土地种植梨树。 杰经营昌乐县五岳石料厂,该厂建于2006年下半年,位于曹金兰梨园的东南方约80米,中间相隔一条土公路。遇东南风时,石料厂加工石子产生的粉尘会飘落到曹金兰的果园里。因梨树减产,曹金兰怀疑是石料厂产生的粉尘污染所致,遂向潍坊市环保局投诉。
 
      2009年8月29日,受潍坊市环保局委托,潍坊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有关的梨园受污染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石粉污染是造成梨园损失的主要原因。
 
      昌乐县法院一审认为, 杰作为污染者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粉尘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杰辩称的涉案果园距离公路较近,石料厂并非 污染源,仅提供照片两份,证据不足, 杰依法应对曹金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 杰赔偿曹金兰果园损失181106元。
 
      相信各位看官看到这里都明白事情的缘由了吧,但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 点就是污染源也就是工厂方需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不能证明那就有连带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第二点就是2006年建厂,一直到2009年环保局监察,中间间隔的三年该工厂没有更新任何工业除尘设备,我们都知道石料加工厂的粉尘污染是几大粉尘污染源之一;第三点就是虽然 终结果受害人得到了赔偿,但其中花费的时间精力可想而知,再此正蓝环保也呼吁地方环保部门,能为老百姓的生存环境更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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